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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职权编码 | 058-0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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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 |
职权依据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武房发〔2013〕63号、64、65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或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根据县级实际情况确定) |
需提交的材料 |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30日 |
承诺期限 | 90天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对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张榜公布。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转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3.转报责任: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武房发〔2013〕64号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武房发〔2013〕64号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武房发〔2013〕64号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承办机构 |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 |
咨询方式 | 电话:86812664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8683437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纪检监察室 |
审核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