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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批准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来源:杨园街 发表日期:2017年07月07日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职权编码 060-01060
职权名称 对被批准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 其他 
行使主体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
职权依据 【规章】《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0年第50号)
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被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人员。
受理条件:收容教育所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本镇政府签订了联合帮教协议。
需提交的材料 《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签订协议→实施帮教→情况反馈
责任事项 1.签订协议责任:根据收容教育所批准所外就医情况,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2.实施帮教责任:按照联合帮教协议对被帮教人员进行日常监督、考察、帮教。
3.情况反馈责任:根据被帮教人现实表现及时向收容教育所反馈,提出意见建议。
4.监管责任:强化对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日常监督、考察、帮教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2.《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收容教育期满的可按期解除收容教育;有立功表现的,可按规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所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收回所内执行。
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承办机构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司法所
咨询方式 电话:8683437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司法所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8681568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纪检监察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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