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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批准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职权编码 | 060-01060 | 
|---|---|
| 职权名称 | 对被批准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 其他 | 
| 行使主体 |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 | 
| 职权依据 | 【规章】《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0年第50号) 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被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人员。 受理条件:收容教育所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本镇政府签订了联合帮教协议。 | 
| 需提交的材料 | 《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签订协议→实施帮教→情况反馈 | 
| 责任事项 | 1.签订协议责任:根据收容教育所批准所外就医情况,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2.实施帮教责任:按照联合帮教协议对被帮教人员进行日常监督、考察、帮教。 3.情况反馈责任:根据被帮教人现实表现及时向收容教育所反馈,提出意见建议。 4.监管责任:强化对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日常监督、考察、帮教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2.《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收容教育期满的可按期解除收容教育;有立功表现的,可按规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所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收回所内执行。 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 
| 承办机构 |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司法所 | 
| 咨询方式 | 电话:8683437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司法所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8681568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纪检监察室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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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