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008-0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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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生育服务登记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 |
职权依据 |
【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受理范围: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
需提供的材料 |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承办机构 |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计生) |
咨询方式 |
电话:86815709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86834379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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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