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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登记
来源:杨园街 发表日期:2017年07月07日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职权编码

008-01008

  职权名称

生育服务登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

  职权依据

【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受理条件:育龄夫妻现居住在本镇辖区内。

  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发放生育服务登记并在15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5.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承办机构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计生)

  咨询方式

电话:8681570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计生)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8683437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纪检监察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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