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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对象伤残等级评定申请的审查
来源:杨园街 发表日期:2017年07月07日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职权编码

013-01013

职权名称

伤残抚恤对象伤残等级评定申请的审查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

职权依据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13年7月5日修订)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受理范围及条件

户籍在本辖区,没有单位的以下公民: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4.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2、第3、第4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需提供的材料

1.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3.本人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4.个人档案材料;
5、根据致残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1.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提供此材料);
5-2.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提供此材料);
5-3.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提供此材料);
5-4.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负伤);
5-5.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医疗事故致残);
5-6.司法结论(被违法行为人致残);
6.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部队出具的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证明(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
7.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结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询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8.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转报责任:将书面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查。
4.监管责任:加强对权限内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承办机构

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

咨询方式

电话:86815591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公共服务办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86834379
地址: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
单位: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纪检监察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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