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表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发表日期:2017年06月19日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四条。(第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粮食经营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办事条件

一、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100吨粮食,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或聘用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

4.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衡器、测水仪、扦样器、整晒工具等粮食质量检化验设施;自有或聘用具有粮食保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拟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留);

3.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原件一份拟留);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拟留);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拟留);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7.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原件一份拟留)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

证照或批复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证》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决定→送达。

承办机构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类审批科

咨询方式

联系方式:027-88923079;

办公地址: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电子邮箱:wcqxzspj001@wuchang.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昌市民热线:027-88855555;

3、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武昌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027-88922225,投诉邮箱:wcqxzspj@wuchang.gov.cn

备注

?打印本页??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