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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事指南表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发表日期:2017年06月19日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职权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实施机关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5.《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由市、区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中方投资者申请。申请立项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其中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有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的,所呈报文件还应经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审查同意。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及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应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项,并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者,在接到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后,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合资、合作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章程;(五)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人选名单、各方委派书及委派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七)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有关租赁协议及房地产证件;(八)进口设备清单和常年进口物料清单;(九)其他必要附件。对以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同时提交依法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第九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组织审查完毕,给予批复;同意设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报送文件不全或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补充或修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改变合作条件、调整经营范围以及延长经营期限等变更合同、章程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债权、债务清算和注销登记等手续。有清算所得的,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其他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一)未经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证书;(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证书或涂改、转让批准证书的,提请原批准机关依法收缴批准证书。)

许可范围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申请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拟留)

2.投资各方签署的设立公司合同原件一份拟留)

3.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拟留)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拟留)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留)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拟留)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一份拟留)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拟留)

9.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留)

10.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原件一份拟留)(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1.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一份拟留)

13.指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一份拟留)

1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拟留)

法定期限

合资企业9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45个工作日,外资企业9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关于同意成立XX公司的批复

事项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或听证)→决定→送达。

承办机构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类审批科

咨询方式

联系方式:027-88922986;

办公地址: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电子邮箱:wcqxzspj001@wuchang.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昌市民热线:027-88855555;

3、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武昌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027-88922225,投诉邮箱:wcqxzspj@wuchang.gov.cn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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