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6-05-12 10:1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行车秩序,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通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内,专门施划的在特定时段内供公交车(含校车和19座及以上大客车,下同)通行的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设施包括道路、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

特定时段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条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及通行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规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城建计划,并督促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同步推进落实

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制定的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规划,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规划、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通行信号系统设置及维护,依法负责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的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城建、公安交管等部门安排公交专用车道规划、建设、维护经费。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规划,并综合考虑道路条件、车流量、公交客流等因素科学设置。符合设置路中式公交专用车道条件的路段,应当优先设置路中式公交专用车道,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公交站点。

第六条  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标志标线、负责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指挥管理系统设置,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公交站点的设置。

在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由城建部门负责督促道路建设单位落实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系统设置及配套的 公交站点建设;标志标线施划、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通行信号系统设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点经公共交通管理机构验收合格 后投入使用。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化建设,保障公交专用车道车辆通行。对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园林部门要定期或适时对其两侧或路中的行道树或绿化隔离带中的树木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辆正常通行。

第八条  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超车、超速和故意低速行驶;

(二)行经交叉口时,应当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第九条  除公交车辆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公交车站以及公交车站前后30米范围以内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非公交车辆在特定时段内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在特定时段内,其它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二)城市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可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上下乘客,即停即走,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滞留或故意低速行驶揽客;

(三)当其他车行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以及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车道可以通行时,其他车辆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协管人员的疏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车道。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证据。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公交司机规范行车的教育,加强对公交车辆的合理运营调度,加强对公交车辆的维护保养,加强公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的维护,提高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应在公交站台有序候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乘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它公交车辆。

第十三条  公 交专用车道道路、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管理系统应保持完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交专用车道的,或者跨越、穿 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管养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交站点的,应 事先征得市公交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公交专用车道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专用道内违规停车;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

(三)占用专用道洗车或在公交站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

(四)损毁公交站点的附属设施如标牌、标志、站杆等;

(五)在公交站点及附属设施上违反有关规定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照《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日起实施。

关于本征求意见的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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