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征求《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7-06-01 09:4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市直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我局从2016年7月起组织开展扩大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的研究,2017年5月11日,环保部办公厅就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燃料组合类别事项答复了湖北省环保厅,明确同一区域应当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一项燃料组合类别。对此,我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和改善空气质量需要,在前期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再次修改拟订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6月7日之前反馈。

  联系人:朱婧瑄联系电话:85805612 85805773(传真)

  附件:1.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附件1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包括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延部分,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沪渝高速/福银高速-武汉市行政边界-长江右岸-阳逻大桥-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三)新洲区阳逻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英高速-阳福公路-宁静路(规划路名)-机场路(在建路段)-倒水河右岸-长江左岸-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四)新洲区邾城片区,包括柳界公路-京广线(106国道)-沪聂线(318国道)-问津大道-举水河左岸-柳界公路所围区域。

  (五)黄陂区前川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岱黄高速公路-西寺大道-京九街-汉麻铁路-合武铁路-滠水右岸-黄陂大道-黄武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六)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惠安大道-荷沙路-总干沟-京港澳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七)蔡甸区城关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汉江右岸-公园路-树藩大街-西环路-蔡甸大街-新福路-莲花湖大道-茂兴路-成功大道-汉江路-汉阳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八)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常贵路(规划路段)-老汉沙公路-小奓湖北岸-蔡甸区行政边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九)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边界-黄陵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片区,包括兴七路(规划路段)-长江左岸-江大路-汉南大道-江上路(规划路段)-马影河右岸-马影河大道(北端)-汉南大道-兴七路所围区域。

  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改燃期限

  (一)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2、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不包含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类燃用设施(含油页岩)

  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三)石油焦燃用设施

  石油焦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民用煤制品的监督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武政规〔2016〕16号)、《武汉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武政规〔2017〕7号)、《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武政规〔2017〕11号)的相关规定,对生物质锅炉进行监督和管理。全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

  (五)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建、城管、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附则

  (一)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武政 [2007]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同时废止。

  附图

  附件2

  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27日

  高污染燃料目录

  一、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三、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料种类

Ⅰ类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

岩、原油、重

油、渣油、煤

焦油

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Ⅲ类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0.5%

兰炭

0.5%

10.0%

10.0%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五、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 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7〕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我部于2017年3月28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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