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7-08-23 10:4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市文物工作,推动新时期我市文物事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城市文脉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拟征求社会公众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3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文化局,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金海,顾云鹏82832191

  邮  箱:71056905@qq.com

  2758367235@qq.com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129号,430021

  附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文化局

  2017年8月23日

  附: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武汉文物工作,推动新时期武汉文物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敬畏之心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留存历史记忆,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城市的“金色名片”。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武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历史文化积淀深厚,文化遗存十分丰富。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文物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市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切实加强文物工作,提升文物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十分迫切。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以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要切实把文物工作纳入文化建设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开启复兴大武汉新征程,推动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的赶超和跨越做出应有贡献。

  二、把握目标,服务社会发展

  到2020年,文物事业围绕建设文化强市目标,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武汉首义文化和红色文化、打造木兰文化与知音文化等区域文化品牌、突出城市魅力、彰显地域特色、提高民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夯实我市文物大市地位;建立健全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完成一批地方专项立法,提升各区文物保护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水平;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家底,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力度,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力度,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结合,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结合,分类指导与整体推进结合,全面加强“博物馆之城”建设,形成一个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非国有博物馆为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性与专题性博物馆相结合的博物馆体系;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区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加大文物安全防护力度;进一步提升文物利用水平,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强文物保护的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完善健全文博管理机构,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三、健全体系,明确主体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文物保护,基础在区,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督查,努力形成推进文物工作的综合机制。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内文物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研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工作作为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强化责任主管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充实人员力量,突出抓好文物干部队伍建设,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保障。文物保护,基础在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后备力量。

  (三)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至关重要任务予以落实。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建立相应机构,为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提供保障。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城建、国土规划、房管、交通、水务应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文物、公安、城建、国土规划、房管、环保、水务、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发挥全市文物安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作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公安消防、文物等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切实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经信、科技、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财政、税务、物价部门要落实对公益性文博单位税费减免、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等政策。教育部门及高等院校应加快文物保护高素质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养。

  (四)落实“一处一策”制度。坚持区为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可行的原则,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建立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制度,逐处夯实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体系,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与街乡政府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逐处落实管护机构或专职管护人员,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逐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依法依规,加强重点保护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全面廓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传统村落申报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政府应加大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力度,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依法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大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力度,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市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推进“万里茶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盘龙城、明楚王墓、湖泗瓷窑址群等3处国家级大遗址保护,推进盘龙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注重传统村落、古民居、文庙(书院)类古建筑、宗祠、戏楼(台)保护。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的建设性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发改、经信、财政、城建、国土规划、房管、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发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协调作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保护,加大工业遗产保护力度。在城市“三旧”改造中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加大对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控制力度。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不可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界限的划定工作。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要建立健全馆藏文物的保护制度,加强馆藏文物特别是馆藏珍稀文物的动态监控,探索文物流通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要结合自身条件,分类开展馆藏文物健康性评测,统筹制订文物修复计划,对濒危珍贵文物要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注重对革命红色文物的保护修复。要因地制宜推进馆藏文物保护的硬件建设,改善文物展示和保护环境。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馆藏文物的征集范围,规范馆藏文物的征集程序,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馆藏文物体系。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加大文物保护员专项补助力度。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五、挖掘内涵,拓展文物利用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发掘文物价值内涵,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传播中华悠久历史,传承红色革命基因,发扬中华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资源资政育人、以文化人、以情感人的教育功能。通过展览、影视节目、书籍和互联网等形式,积极展示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成果。充分发挥实践育人功能,积极开展武汉市“中小学生走进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基地”教育实践活动等主题活动,扎实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我市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博物馆服务方式,提升博物馆服务质量,继续推进国有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工作,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提高我市博物馆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范围,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引导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为全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壮大提供政策保障,营造和谐宽松的成长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博物馆文物资源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围绕“一核两带”文化发展布局,注重区域特色,打造博物馆文物旅游专属品牌,培育以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为支撑的红色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积极探索文物流通流域的新机制,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市场主体等多个层面入手,打造科学完善的文物交易和流通平台,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博物馆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博物馆衍生品及文化产品开发,结合博物馆馆藏,编辑出版各种图书和音像制品。配合陈列展览,开发具有代表性的文物复仿制品。

  (四)扩大武汉城市文化影响力。城市形象因文化而提升,城市精神因文化而彰显,城市特色因文化而灵动。武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博物馆数量众多,馆藏文物资源丰富。要持续加强研究,创新展览展示的传播形式和手段,筑牢宣传主阵地,不断推出反映武汉城市发展、讴歌时代主旋律的精品展览。结合重大节点,依托资源,着力打造“5.18国际博物馆日”等主题鲜明,为广大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系列品牌社教活动。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际合作,继续举办“大河对话”等世界大河流域博物馆馆际活动。配合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依托“长江中游城市群暨全国文物艺术品交流会”等文物藏品交流机制和平台,促进我市文物资源整合共享,提高馆藏品的利用效率。

  (五)依法开展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依托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打造的旅游景区,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使用。

  六、加强执法,严肃责任追究

  (一)加强文物执法。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文物执法职能,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执法权限,依法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群、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根据需要设立专门警务室,在文物犯罪突出的地方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加强对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二)强化执法督察。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构建“市级督察,各区执法,社会监督”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二级风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由市政府负责督办,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风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事故和案件由区政府分级督办。建立文物违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曝光机制,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约谈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职尽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多措并举,完善各项保障

  (一)强化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适时修订《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法治水平。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保障经费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博物馆的经费投入,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经费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持范畴。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领域,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文物旅游景区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营性收入,用于文物的维修保护。博物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用气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场馆出租及经营活动除外)。

  (三)加强科技应用。加强各类科研基地建设。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 ”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市文物资源服务共享平台,实施“互联网 楚文化”展示利用、“互联网 文物安全监管”工程。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考古综合技术、文物保护装备、大遗址保护、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武博”、“智慧盘龙城”等方面的研发、转化和应用,对接“云端武汉”,全面提升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科技水平。

  (四)重视人才培养。发挥武汉科教优势,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配合国家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训等途径,培养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古建筑保护、水下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武汉文博行业“智库”。依托全市国家、省、市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实践基地,重点培养行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全面提升基层文博人员业务素质。根据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文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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