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7-10-11 10:4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后增加“《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住宅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四、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初始登记”修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

  五、第十三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修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第十四条第二款末尾增加一句“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设分户账。”

  七、第十八条“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鼓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维修资金使用等问题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一定额度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十一、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相关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修改为“相关费用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及维修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材料齐全且公示期届满后业主无异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屋面外墙渗漏;

  (二)电梯故障;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六)共用排水设施坍塌、断裂;

  (七)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特别紧急情形,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影响业主生活,严重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据实拨付。

  上述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审价。”

  十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删除。

  十三、第三十五条“受让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修改为“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并删除第二款。

  十四、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十五、本决定自  年   月   日施行。

  关于本征求意见的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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