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秘书科
文  号: 武政办〔2014〕96号 索 引 号: 007482532-03-2014-1194352
公开日期: 2015年01月05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主 题 词: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14〕8号)要求,市政务信息公开承诺整改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区、各部门网站进行了检查,发现各区、各部门网站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栏建设不规范,信息发布不及时、时效性差、空栏、空链接、错链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建设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导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武汉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和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作为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窗口,用以发布本区、本部门和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专栏是政府网站一级独立栏目,应当按照规范、便民的原则,规范栏目设置和信息格式,方便公众查阅。专栏统一设置以下二级栏目: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依申请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六)机构概况

  (七)财政资金(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

  (八)行政权力

  第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对专栏进行展示。

  第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每年定期检查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2.信息的获取方式;

  3.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4.依申请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5.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下载。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按照1至3级类目进行分类展示,其中,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二级以下类目为非固定类目,由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区、本部门和单位工作和业务特点确定。

  1.一级类目包括:机构设置、法规公文、人事信息、财政资金等基本公开内容;

  2. 政府网站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设立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与本机构职责相关的重点公开政府信息二级或者三级类目;

  3.公开的每一条具体信息应当具备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关键要素;

  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逐级展现各级类目,点击类目名称可进入相应公开内容展示页面。

  第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主动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一)机构法定职责、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联系方式、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责、联系方式;

  (二)与本区、本部门和单位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本区、本部门和单位制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本部门和单位主要业务工作:

  1.承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2.职责范围内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主管的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实施情况;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六)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及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

  第七条  政府网站除公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相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当按照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结果、退出情况,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二)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案件处理、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专项行动和重点整治工作情况;

  (三)水质环境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审批和验收信息,污染源环境监管及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污染减排信息;

  (四)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安全隐患曝光信息;

  (五)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政府定价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

  (六)征地批复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八)教育、医疗、科研、文化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公共服务信息。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重要、热点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武汉”政府门户网站(www.wh.gov.cn)以及本部门和单位政府网站同步对外发布。

  第九条  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时效性较强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实施前予以公开;有效期内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在本部门和单位政府网站保存至少2年时间。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栏目中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提供便捷清晰的查询与检索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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