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武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昌区政府 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采购办 |
文 号: | 武昌财规[2013]3号 | 索 引 号: | 2013-0000802 |
公开日期: | 2013年10月31日 | 公开方式: | 1 |
内容概述: | 主 题 词: |
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文件
武昌财规[2013]3号
武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昌区政府
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武昌区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昌区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
(一)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2)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的项目,且该项目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经政府采购程序依法采购的;
(3)采购特定不动产的;
(4)经过市场调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5)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以下情形: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同级或上级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3.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二)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失败后申请变更。
1.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且潜在供应商确实比较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向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区政府采购办)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报名;
(2)在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
2.虽然只有唯一合格供应商参与采购,但潜在供应商较多的政府采购项目,区采购中心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科学设定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合理修改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再次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条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及审核
(一)采购人向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区政府采购办)提交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正式公文编号,内容应包括:
1.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以及第三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以及紧急情况等情形的:
(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要求等;
(2)符合第三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说明材料;
(3)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其初步报价;
(4)采购人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采购人向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区政府采购办)提交正式申请文件中必须附上原采购项目合同及复印件。
3.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要求等;
(2)不能继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相关说明;
(3)拟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原来项目预算价格或投标(谈判价、询价)价格;
(4)采购人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区政府采购办)。
(三)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区政府采购办)在审批采购方式时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没有异议的,可审批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报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四)采购人根据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意见,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 专家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参与项目论证。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书面通知采购人。
专家成员名单、论证时间、论证地点在专家论证意见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 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内容、供应商、拟成交价格、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密除外)。
第七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财政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
抄 送:市财政局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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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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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