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武昌区政府采购协议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 武昌区财政局 |
文 号: | 武昌财规[2016]1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6-1710627 |
公开日期: | 2016年06月22日 | 公开方式: | zhudong |
内容概述: | 主 题 词: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协议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指纳入武昌区政府采购协议代理机构库管理的,并接受武昌区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武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工作实行考核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代理情况,包括采购计划或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文件编制、专家抽取使用、公告信息的发布、质疑答复、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七条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等。
第八条 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九条 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情况。日常基础工作是指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保存是否完整规范、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业务基础工作是指采购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备案率,变更采购方式备案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采购效益情况,包括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以及资金节约率等事项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的反馈。是否按规定时间向武昌区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表等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管理采取日常不良行为动态量化记录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日常不良行为动态量化记录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根据《武昌区政府采购协议代理机构量化考核》(附件一)日常监督。定期考核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执行,根据《武昌区政府采购协议代理机构考核综合评分》(附件二)监督检查。并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组成,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征求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统计采购人对为其服务过的代理机构的反馈意见,并作为考核因素之一。采购办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从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对代理机构进行一个总体评价,作为考核因素之一。
第十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量化记分管理是指在实施年度内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实施相关管理、应用。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武昌区政府采购协议代理机构量化考核》(附件一)和《武昌区政府采购协议代理机构考核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 量化考核记录作为代理机构在武昌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淘汰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应当根据量化考核记录情况选择具有优良信用的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代理机构的考核记分情况、采购人反馈意见、采购办评价意见和检查情况,按照考评办法对其进行量化考核打分排序改革,实行优胜劣汰。财政部门根据其考核情况、排序结果确定后续代理机构名单。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