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意见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武昌政规[2017]3号 索 引 号: 007482532-03-2017-1975661
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 1
内容概述: 主 题 词: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意见

  

  

  根据《武昌区城市精准扶贫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政策,关心困难群众,着力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现就加强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扶对象范围

  本文件的“困难群众”为重点救助对象(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低收入困难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部门认定应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加大困难群众就业创业帮扶

  (一)做好困难群众的就业帮扶

  1.对困难群众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不挑不拣的,承诺5个工作日内推荐上岗;对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优先安置困难群众。

  2.每季度组织1场针对困难群众就业的援助活动和专项招聘活动(如春风行动、为百姓送岗位社区行、精准扶贫对象专场招聘会等),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帮扶工作。

  3.建立岗位库和对象库,区人力资源局每月收集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岗位信息,每月10日前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最新岗位信息。掌握我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市精准扶贫数量、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及培训愿望等信息,建立精准扶贫对象台账,定期更新,实行动态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将精准扶贫家庭中即将毕业或者毕业后没有就业的子女纳入信息库,提供精准岗位对接。

  4.全面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实现困难群众应补尽补。

  (二)加强困难群众职业培训

  1.针对困难群众,每两月到一条街道开办免费的技能培训班,每一期开班时间为7-12天。

  2.对有职业技能鉴定需求、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接受职业技能(含初级、中级、高级)鉴定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全面落实就业培训补贴政策,实现困难群众应培尽培。

  (三)鼓励困难群众自主创业

  1.我区户籍的困难群众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2.全面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实现困难群众应补尽补。

  3.全面落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贴政策,实现困难群众应补尽补。

  三、落实助学扶智政策

  (四)加大助学扶智力度

  重点救助对象家庭子女、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均纳入助学扶智救助范围。在按人头差额补助普惠性幼儿园幼儿保教费、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及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情况下,实施如下助学扶智政策:

  1.全额资助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保教费;确保安排城市精准扶贫对象家庭幼儿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2.属于救助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1500元/年;对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资助书抄费,补助生活费平均2500元/年;属于救助范围的职业高中生,补助生活费2000元/年。

  3.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生和职业高中生实施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年和1000元/年。

  4.稳步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最大限度地保证符合条件的武昌籍高校学生应贷尽贷。

  5.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的新生资助路费,考入省内高校一次性资助500元、省外高校一次性资助1000元。

  6.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含高职高专)院校,接受正式国民教育的本辖区重点救助对象家庭及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含非集中供养的孤儿),可以申请一年一次学费救助。

  对符合入学救助条件的应届专科新生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应届本科新生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4000元;对符合入学救助条件的本(专)科生入学第二年至毕业每年给予2000元的学费救助。

  享受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救助以及享受其他类别学费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四、加强困难群众医疗健康帮扶

  (五)提供惠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困难群众提供预防保健、疾病控制、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辖区所有困难群众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并给予健康指导。

  (六)提供优惠基本医疗服务

  1.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困难群众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2.为困难群众提供“二十免、十八减半”和住院免“门槛费”的特惠政策;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困难群众(急危重症除外)的需求,预约安排全科医生及护士上门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实施困难群众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肾透析治疗的补贴政策;对危险性级别为三级及以上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住院救治。

  3.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每人每年补助4200元。

  (七)加大医疗救助

  1.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武昌籍低收入困难对象全部纳入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范围,全面落实《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6〕32号),实现医疗救助的精准及时。

  2.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

  为重点救助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对象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

  (1)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额:重大疾病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额10万元;门急诊责任每人保额2万元;燃气意外身故责任每人保额1万元;

  (2)赔付标准:①重大疾病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保、大病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之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不含全额自费项目),保险人再进行大病补充医疗赔付,对每次医疗费10%以上的部分赔付,每人每次赔付金额上限为2万,一年10万元封顶;②门急诊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经过社保、大病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之后的剩余医疗费用给予赔付,每人每次赔付金额上限为0.5万元,一年2万元封顶;③燃气意外身故责任:每人最高赔付1万元。

  3.实施慈善爱心特助

  对于困难群众,其医疗费用单据的自费费用超过3000元的,对其超出的部分按照30%的标准给予慈善救助,全年累计最高1万元封顶。

  (八)落实计生家庭扶助政策

  1.落实计生特殊家庭首次慰问金、一次性抚慰金、节日慰问等工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护理保险,发放850元医疗保健爱心包,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2.做好计生特殊家庭帮扶工作,计生失独家庭成员去世给予500元慰问金,为计生特别扶助家庭成员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3.做好关爱女孩助学行动,对计生家庭中生活困难的初、高中女生每年资助500元,大学在读女生每年资助1000元;对计生家庭中生活困难的应届高考女生(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录取)一次性资助5000元。

  五、关爱高龄及困难老人生活

  (九)发放高龄津补贴

  落实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实施社会化发放。

  (十)完善居家养老服务

  1.整合民政、残联、老龄资源,实行统一购买居家养老(家政)服务。我区购买居家养老(家政)服务标准为30元/小时。

  2.将60周岁以上半自理、全护理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家庭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00元养老服务补贴券。

  3.为60周岁及以上、失独或独生子女为一、二级残疾(语言听力障碍除外)、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免费服务。

  (十一)增强机构养老力度

  1.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探索入住评估和轮候制,根据评估结果优先安排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入住。

  2.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自理、半自理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家庭成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贴;对入住养老机构需全护理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家庭成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补贴。

  (十二)实行老年优待

  1.在核定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资格时,高龄津贴和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2.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在申请低保时,其打零工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加大困难残疾人帮扶

  (十三)落实全市扶残政策

  1.实施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护理补贴和纳入低保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轻度)或130元(重度)生活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实施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

  3.实施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专及以上就读学费补助。升入中专、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本科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大学专科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中专(职高)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元(对学校学费高于湖北省中专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每生每年2000元的,各区可以对高出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补助部分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4.实施0-14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补贴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5.实施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150元服药补贴。

  6.实施贫困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不超过3600元住院补贴。

  7.实施对以机动燃油轮椅车为代步的下肢残疾人给予每年260元燃油补贴。

  (十四)惠残政策扩面提标

  1.残疾人家政服务受惠对象扩大到肢体一级和智力一级残疾人,每户每年享受家政服务时间由260小时提高到365小时。

  2.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标准由全市不超过1000元标准提高到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

  3.对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信息补贴费每人每月50元。

  4.残疾人创业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5.视力残疾人、下肢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和重度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年730次免费乘车待遇,将受惠对象扩大到在武昌区培智中心学校就读的智障学生。

  (十五)实施就业扶残脱贫

  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举办残疾人就业培训班、职业技能培训班不少于4期,让有市场需求又有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得到培训。

  2.推进实施辅助性就业。在街道阳光家园引进烘焙、手工皂、汉绣、景泰蓝镶金彩、串珠、呜嘟制作等项目,每年帮助不少于100名残疾人实现就业。

  3.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安残,每年帮扶30名残疾人实现按比例就业。

  七、织密民生保障网

  (十六)落实低保政策,实现应保尽保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3〕12号),实现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应保尽保。

  (十七)区别不同对象,实施临时救助

      1.根据《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1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武民政规〔2017〕1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临时救助政策,实现符合临时救助政策对象的应救尽救。

  2.实施定额临时救助

  (1)符合《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重症病人;

  (2)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定额救助以户为核算单位,按全额低保金的50%/月的标准实施。

  (十八)加大因病致贫救助

  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收入的2倍、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当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时,对超出1.5倍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十九)实施灾害救助

  区政府为武昌籍居民购买民生保险,主要为居民承保以下10种保险:火灾爆炸(房屋受损)、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盗抢、见义勇为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恐怖活动救助、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高空坠物伤人救助、踩踏救助、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

  对发生保险事故的重点救助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赔付标准:在发生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居民需转移的,对于重点救助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移期在30天(含)以内的,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补贴每人每天40元,住宿补贴每户每天80元;转移期超过30天的,住宿补贴每户每天50元,最长补贴不超过90天;而非重点救助对象家庭及非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补贴每人每天30元,住宿补贴每户每天70元,最长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

  八、落实困难群众养老医疗统筹政策

  (二十)落实失业金政策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申报领取失业金。享受失业金期间同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一)实现困难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1.扩大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对困难群众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具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居民全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对不具备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条件居民,动员鼓励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政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给予补贴。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二十二)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1.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各类中小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它18周岁以下的居民,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2.低保人员和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

  3.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生育待遇。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

  九、加大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力度

  (二十三)困难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

  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的家庭,优先纳入实物配租摇号范围。按照“租补分离、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轮候期间,实行租赁补贴,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十、加强精神扶贫激发内生动力

  (二十四)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加快精神脱贫

  1.落实党员干部结对帮户责任,开展党员干部走亲结对活动,利用三方联动、居民议事会、班长议事会、警民恳谈会、网络对话、微信平台,实行点对点对接、面对面帮扶,帮助困难群众算好“四本账”(收入数字账、致贫成因账、政策措施账、帮扶成效账)。

  2.建立脱贫激励制度。对重点救助对象通过本人或子女就业创业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000元,第三年500元)。

  3.建立脱贫后续扶持机制。为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和创业积极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再就业(创业)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过渡政策。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后6个月内不计算就业收入,6个月至1年内按照50%的比例计算就业收入,1年后按实际收入计算。一、二、三级残疾人就业后按照50%的比例计算就业收入。再就业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可继续享受除低保金之外的其他低保配套政策。

  十一、营造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精准扶贫良好氛围

  (二十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对扶贫的关注度和参与积极性

  1.倡导有爱心、愿奉献、乐扶贫的社会力量自主选择、自愿结对,采取扶智助学、提供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创业、捐资捐物等系列精准帮扶措施,凝聚和壮大扶贫力量。

  2.引导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职业培训、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上级法规给予享受税收优惠。对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企业给予扶贫再贷款,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3.依托社会组织、街道社工及社区工作者的介入,通过开展心理讲座、个案心理辅导、加强社会参与等方式,提高困难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鼓励重点救助对象家庭参与社区的公益和文娱活动,建立社会支持系统。

  4.发挥互联网优势,利用阿里、腾讯等公益网络平台,倡导企业公民责任,集结大众力量,向社会实施慈善救助和开展扶贫活动。

  十二、附则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原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武昌区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意见》文件同时废止。

  

  

  

  武昌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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