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武昌政规[2017]4号 索 引 号: 007482532-03-2017-1975665
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 1
内容概述: 主 题 词:
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武昌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1日

  

  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引导社会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加快推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助推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支持投资于武昌区辖区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选择与与注册在本区的社会投资机构合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成立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及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产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办、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 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产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办、区金融工作局以及作为名义出资人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选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二)制定引导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投资方向和引导策略;

  (三)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四)监督、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工作,按委托管理协议内容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六)核准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出资退出、出资让利等方案;

  (七)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及投资负面清单,报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完成区政府和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管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按照理事会决议发布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公示文件;

  (三)选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及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选定区属国有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引导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须确定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四)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

     (三)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子基金、母基金;

     (四)遴选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与合伙人进行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五)对子基金、母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子基金、母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清算与退出;

     (七)定期分析引导基金资产运行状况及重大事项,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条 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管理费主要用于专项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费支出。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一般以现场形式,也可以书面会签议定形式召开。会议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议案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交,并于会议前3日送达各理事。会议须全体理事或委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议案须经出席理事或委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办公室依据表决结果,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对引导基金出资进行专业性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2名委员由受托管理机构推荐并担任常务委员,其中1名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另3名社会专家(法律、金融、产业)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会议拟决策项目情况从引导基金专家库中抽取出任,人选不固定。理事会办公室指派1名成员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申报情况不定期召开,可以采取现场形式或视频、电话、书面等通讯形式。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议,抽取3名专家(法律、金融、产业),提请理事会办公室指派观察员代表,将会议通知、项目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报告》等拟决策材料送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理事会观察员。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申报项目须逐一书面表决,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表决结果,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委员签名。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半数以上同意)、有条件同意(半数以上同意及有条件同意)、不同意(半数以下同意及有条件同意)三种结果。关于子基金、母基金项目,表决结果为“同意”、“有条件同意”的可提交理事会核准;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的不提交理事会核准并将结果向申报人反馈。关于直接投资项目,表决结果为上述三种都须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区政府招商引资和实施推进重大产业项目的需要进行决策核准。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根据本区产业发展需要,出资设立母基金,由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同时,也可以根据区政府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母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可直接投资项目。参股子基金、母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母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到位,且上述子基金、母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二)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母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向子基金、母基金委派观察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方式,对其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对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引导基金参与的子基金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为主。除并购基金、产业基金外,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全部投资额的30%

  (四)获得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母基金及其管理人须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并接受监管。子基金、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未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前,引导基金对该基金不予出资。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即: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母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项目申报人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申报材料形式合规、内容明晰完整后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包括:基金设立方案、申请表、出资承诺函、项目储备及投资计划、草签的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资金托管协议等。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申报材料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原则上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基金合规性审查、基金出资及运作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及管理团队情况、基金风险揭示等。

  (三)研究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基金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理事会观察员的监督下,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并形成决议。

  (四)合规核准: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方案提交理事会核准,主要包括《核准申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尽职调查报告》及基金设立方案,原则上理事会办公室在受理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理事会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申报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核准,并形成理事会核准决议。

  (五)对外公示:理事会核准通过的拟投资基金在区政府网站或受托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10天。

  第十八条 根据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实施推进重大产业项目的书面指示性文件,引导基金可开展直接投资。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项目主体单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确认申报材料形式合规、内容明晰完整后,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或实施本项目的指示性文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投资协议草案等。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原则上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风控及退出机制、项目风险揭示等。

  (三)研究审议:受托管理机构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理事会观察员的监督下,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审议,并形成决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四)核准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尽职调查报告》及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理事会办公室在受理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理事会以现场召开会议或书面会签议定的形式,根据区政府招商引资和实施推进重大产业项目的意图或决定,对专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核准决策,并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大项目,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后,依据决策性文件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子基金、母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子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天使、种子子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0%以上;

  (三)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出具出资承诺函;

  (四)管理团队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者母基金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应当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实施细则和相关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可设为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在其他类别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不能成为参与设立的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再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在满足引导基金最终在子基金中放大倍数不低于4倍的前提下,其在母基金中出资比例可根据基金定位、募集难度等因素作出差异化安排,但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在本区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其他类别的子基金在本区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每支子基金在本区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基金和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在本区的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每支母基金(含由其出资子基金)在本区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母基金和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参与设立的母基金主要通过清算、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引导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基金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在本区投资额达到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的,引导基金从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退出时可以只收回原始投资额;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以及其他子基金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收取收益。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引导基金可以对子基金、母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适当让利,让利政策由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制定。原则上,引导基金年收益率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引导基金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其中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收益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其他基金不超过30%。引导基金让利部分具体分配方式由子基金、母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母基金出资比例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出资方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的约定分担。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子基金、母基金的方式包括存续期内股权转让、到期清算退出(包括引导基金收益让利返还)及违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而提前退出。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一)存续期内股权转让

  1.子基金、母基金管理公司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方案、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2.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基金投资地域限制、转让价格的合规性审查,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规性审查意见。

  3.受托管理机构将基金申报材料及合规性审查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理事会观察员的监督下进行研究决策,并形成决议。

  4.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提交理事会,原则上理事会办公室在受理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理事会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对引导基金退出方案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核准,并形成理事会核准决议。

  5.理事会核准通过后,子基金、母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退出资金划入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引导基金专户。

  (二)到期清算退出(包含引导基金收益让利返还)

  到期清算退出的操作程序为(一)存续期内股权转让操作程序的1、2、4、5步骤。申请材料包括基金清算方案、基金审计报告、引导基金收益让利分配方案(符合引导基金收益让利条件的)。到期清算退出的合规性审查内容包括基金收益分配或亏损承担的合规性。符合引导基金收益让利条件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出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返还约定的收益资金。

  (三)违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退出

  1.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违规凭证,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退出建议报告,内容包括违规情况、基金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退出建议等。

  2.受托管理机构将退出建议报告提交理事会,原则上理事会办公室在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理事会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对基金是否违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提前退出的相关规定的合规性、引导基金可退出资金金额进行核准。

  3.理事会核准通过后,子基金、母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退出资金划入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引导基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原则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出资比例、退出时限及退出方式,退出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退出直接投资项目的操作程序与直接投资决策流程相同。项目主体单位提交的退出申报材料包括专项引导基金退出方案、退出相关协议草案等。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时限、方式及价格等。理事会核准决策通过后,项目主体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退出资金划入在托管银行设立的引导基金专户。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者投资性企业。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母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帐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定期将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区财政局报告,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子基金、母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区财政局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母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引导基金理事会选定,由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在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托管专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子基金、母基金托管银行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季度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子基金、母基金(及其出资的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其参与的子基金、母基金:

  (一)子基金、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之日为准)后超过6个月,仍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母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仍未开展投资的,以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者开展投资的;

    (三)子基金、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母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和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形的。

    引导基金从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区发改委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引导基金投资项目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基金理事会在选定受托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项目主体时,应当使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评估标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评估审计内容包括:

  (一)引导基金账户收支情况;

  (二)子基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经济性评估;

  (三)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评价;

  (四)受托管理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合规性评价;

  (六)管理费计提合规性评价;

  (七)引导基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在加强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应当在引导基金主管部门或者受托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确认不符合引导基金支持条件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财政性引导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依照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办法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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