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武昌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文  号: 武昌发改价格〔2017〕1号 索 引 号: 007482532-03-2017-1953735
公开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 1
内容概述: 主 题 词: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武昌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动态调整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武发改收费〔2017〕542号)的相关规定,武昌区发改委制定了武昌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收费单位请严格按照收费清单做好收费的公示及清单的落实工作。

  附件:武昌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武昌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

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

汽车客运站收费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鄂价费规〔2012〕13号

鄂价费规〔2013〕120号

使用汽车客运站场地单位

大型客车发班费190元/车月(信誉等级AAA)等,详见文件

汽车客运站

2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环保、公安、质监部门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

鄂价环资〔2014〕166号

收费对象:委托人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

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70元;

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80元;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30元;

摩托车15元。(均为最高收费标准)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3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五、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一)各地要加快有形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置换等交易行为设立专门场所。
农村综合产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有关精神。

鄂价房服〔2008〕105号鄂价费〔2010〕248号
鄂价房服函〔2009〕87号鄂价工服【2017】61号

收费范围:交易服务

收费对象:交易双方

公共资源: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详见文件。 
土地矿产: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详见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环保部门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

鄂价环资规〔2013〕115号

交易双方

1、交易成交金额300万元及以下按3%、300万元至600万元(含600万元,下同)按2%、600万元至1000万元按1.5%、1000万元以上按1%收取。单笔交易手续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交易手续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有关交易机构

4

律师服务费

司法部门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57号)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武发改价格【2016】751号

收费范围:(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安检代理人;

具体标准见文件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5

司法鉴定服务费

司法部门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57号)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目录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发改价格【2016】751号

收费范围:司法鉴定类

收费对象:委托人

具体标准见文件

司法鉴定机构

6

公证服务费

司法部门

《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57号)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武发改价格【2016】751号

收费范围:公证服务

收费对象:申请人

具体标准见文件

公证处

7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管部门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3、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

鄂价法规〔2005〕89号武政规〔2014〕7号

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居民5元/月/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4元/月/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1元/月/人,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4元/月/人。商业及服务业、房屋建设项目、其他未列项目详见文。

环卫机构、代收机构

8

污水处理价格

水务部门

1、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条例》
2、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                           
4、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用1.10元/吨、非居民用1.37元/吨。  2016年底前,原则上计划调整设市城市居民用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用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用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用不低于1.2元/吨。

城市供水企业、政府指定征收机构

9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公安部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21号)

委托者

未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分开检验收费的地区:汽车每车次120元等,详

见文件

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0

仲裁费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国办发【1995】44号,

鄂价费【2016】62号,

武政办【2016】75号,

武发政收费【2016】480号

仲裁当事人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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